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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法学会成功举办东北亚成年监护制度国际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2-05-03 来源:杭州市法学会 浏览量:282














    由杭州市法学会主办、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东北亚成年监护制度国际研讨会于2012年4月27日—30日在浙江西苑宾馆召开。
    日本的冈孝、冲野真已,韩国的朴仁焕等13名东北亚相关领域知名学者与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罗思荣,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张学军,山东大学教授申政武等国内多名法律法学界专家教授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法律工作者一起,围绕“成年监护法草案的批判”等6个主题展开研讨并实地考察了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来自东京大学(日)、学习院大学(日)、汉阳大学(韩)、山东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单位的16位成年监护制度专家报告了各自在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其中,日本与会代表的发言主题包括日本成年监护法的最新动态、成年监护人的医疗同意权、监护支援信托、法定监护终止后的后事处理、成年监护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韩国与会代表的发言内容涉及韩国成年监护制度概要、韩国新成年监护制度中资格限制条款的完善以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韩国新成年监护制度的关系等问题;我国与会代表的发言则主要针对老年监护、被监护人离婚、成年监护人的遗嘱代理、认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程序、监护人代理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我国成年监护法制定等议题。
    与会代表在阐述各自观点后还围绕上述主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探讨,并对我国学者草拟的《成年监护法草案》条款逐一研讨,发言踊跃,气氛热烈。关于我国未来成年监护的定义,关注的重点为是否可以完全依托委托监护而忽略法定监护;关于成年监护的分类,讨论的核心在于,如果把成年监护分为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和综合监护,那么是否需要就此三个种类分别设立相应的规则;关于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分类,关注的焦点是,对无或限制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或限制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作区分的意义和可操作性;关于对无或限制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形式要件,讨论的核心为,公示中可能涉及的隐私及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关于遗嘱能力和大额财产赠与能力,关注的重点是该二者与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所须具备的条件之间的关系;关于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行为的意见表达,讨论的核心为监护人有权实施代理行为的范围及被监护人表达意见的可行性。
    在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实地考察时,专家们听取了福利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杭州市现有老年人口与养老机构现状、福利中心运作模式及申请入住条件、养老服务合同条款等情况的介绍,并进行了交流。
    通过这次国际学术交流、共同研讨,各方代表相互汲取先进经验,掌握最新动向,增强本地成年人监护制度理论研究的后劲,努力探寻完善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合理路径。同时,也展示了我国特别是杭州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界实践成果,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提升了杭州法学研究的国际形象,为我国应对老龄化等民生难题建言献策,在法治层面提供理论支持。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杭州市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周伟新,杭州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张志军,日本学习院大学教授岡孝在会议开幕式上致辞,对成年监护制度在当前社会形势下的重要性及召开此次研讨会的意义予以充分肯定。市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罗思荣,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市法学会学术委员张学军,市法学会副秘书长、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杨勇,市法学会副秘书长、综合部主任朱春燕,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强等,分别主持了开幕式和各场研讨会。浙江省法学会相关领导应邀出席。杭州市法学会部分会员和法学院部分师生共五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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