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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

发布时间:2012-03-16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 浏览量:56

    “两会”期间,记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及其审议情况,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清林同志。
    李清林指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刑诉法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首次进行修改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此次修改共涉及到一百多个条款,新增了许多重要内容。审议中,代表们一致认为,这次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次重大发展。从内容上看,有许多亮点,有的代表盘点了一下,大概有二十多个,但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将这一原则写入刑诉法,就是明确宣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许多规定中都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
    二是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修正案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为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是明确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在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考虑到强调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四是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修正案对采取强制措施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了严格限制。修正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也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五是辩护律师介入提前。现行诉讼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只有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因此修正案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有权聘请辩护人,同时也意味着律师也可以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律师既可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了。
    六是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些都是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这次都被吸收到修正案中。上述修改解决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使律师的相关权利在实践中得到了真正落实。
    另外,修正案也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的程序,规定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的案件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三种案件上。
    七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列了特别程序。修正案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和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修正案规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些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更好的回归社会和他们今后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更宽松的空间。
    李清林指出,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完善,既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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