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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现“改判死缓翻案风” 专家呼吁引入判例制

发布时间:2013-01-23 来源:中国法学会官网 浏览量:245

     自李昌奎案激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改判死缓翻案风”,云南昆明、安徽宿州、广东揭阳、河南南阳等地都出现了被冠以“某省版李昌奎案”的法院判决事件,这些案件中的主要被告人大多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则因为改判死缓引发被害人家属的不满及社会的关注。
  李昌奎案也在法学界产生了分歧。一派观点认为,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案的再审是正义的伸张,另一派则认为,云南省高院启动的再审不符合法律程序;一派认为,云南省高院二审时改判李昌奎死缓体现了“少杀慎杀” 的刑事司法原则,是一种进步,另一派则认为,对于李昌奎“当杀不杀”,是在奢谈生命敬畏,不顾具体国情。
  类似的相关案件,从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还不仅仅是“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遭遇了民间“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念的问题,更深层次的纠结在于,民意与司法如何统一,既让司法尊重民意,又不会导致民意干涉司法。
  对于这类案例,究竟该如何看待,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教授及刑事辩护律师。  
       “少杀慎杀”与“当判必判”
  对于周飞龙家属称此案为“广东版李昌奎案”的说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并不认同。
  他认为,两案有三点不同:第一,李昌奎案杀死的是两人,后果极其严重残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故意杀死两人,一般会判处死刑。第二,李昌奎案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两名被害者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第三,李昌奎之所以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之前不判死刑并没有法定情节。
  “按这三条来对照,这个案件恰好都不一样,该案致死一人,没有李昌奎案后果那么严重。另外,广东省高院改判时认为唐海燕具有法定重大立功情节。所以我认为这两个案件不能简单类比。”顾永忠说。
  李昌奎案后,“少杀慎杀”这一刑事司法理念获得了更广泛的传播。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成为了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尤其是最高法院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更加大了对死刑案件的把控力度。
  2010年,最高法院还颁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宣布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提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人士都认为,减少和废除死刑是世界文明的大潮流,尤其在中国死刑趋多的情况下,“少杀慎杀”作为死刑政策和刑事司法原则,应当在司法活动中坚持。
  然而,“少杀慎杀”与中国几千年来的杀人偿命这一传统观念存在矛盾,这一矛盾该如何解决?
  顾永忠说,两种观念有冲突是客观现实,但现代司法显然不能迁就传统观念。“对传统观念,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媒体报道等,从正面解释引导,转变杀人必须偿命的观念”。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认为,现代司法不应当提倡酷刑和严刑,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要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如果杀一人就判死刑,有时候反而会给犯罪分子“杀一个也是死,杀10个也是死,反正都是死,还不如多杀几个”的想法,“判处更多的死刑,只会增加暴戾之气,增加社会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
  然而,也有声音担忧,离开具体国情奢谈生命敬畏,当杀不杀,当判必判,将无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张星水就认为,唐海燕案改判有些牵强,二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值得商榷。“抢劫时杀人,图财害命,焚尸灭迹,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我认为少杀慎杀不适合这类案件。”
  张星水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可谓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到现在并不是说过时就过时了。在司法审判中不考虑传统观念,突破底线,就是对善良人的伤害,就有可能会放纵犯罪,甚至导致为非作歹的恶人逍遥法外。
  确实,有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少杀慎杀”这一刑事司法理念被秉承后,在一些地方法院,死刑开始由过去的“扩张适用”转变为“能不用尽量不用”,“宽严相济”一边倒地向“宽”倾斜,对于不能明确是否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地方法院倾向于判死缓。
  此外,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约束,导致案情相似的案件在判罚上尺度掌握也不一致,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
  对于这种司法实践上的不统一,民众无法理解,认为其中一定出现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在唐海燕案中,被害人的妹妹周来凤就产生了这样的怀疑,她的判断依据是:“一审开庭时,唐海燕的家人明显穿得比我们好。如果不是有黑幕,广东省高院也不会改判。”
  顾永忠也注意到了这种不统一,他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做到了统一尺度。但从司法程序上来说,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才会提交最高法院复核,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案件到不了最高法院,这造成各地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上又存在一些差异,甚至有些案件判处的结果比较悬殊。“我早就主张过,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中,应当再总结出若干种情况,如果达到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而地方法院拟判处死缓,应当上报最高法院统筹协调,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这部分案件的判罚尺度。通过这种措施,可以防止、纠正各地在掌握不杀尺度上出现的偏差。”
  劳东燕也认为,判罚统一性的问题确实容易导致民众迷惑和社会关注,她建议最高法院应进一步引入判例制度,更充分详尽地公布指导性案例,作为地方法院的指引和参考。
     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亟待完善
  有声音认为,如果单方面强调被告人的人权,而缺乏对受害者的安抚,救济和福利不能跟进,废除死刑就是一种伪善。
  张星水律师就表示,如果只贯彻“少杀慎杀”,不同时强调对被害人的利益的保障,那么,对于被害人家庭而言,就又增加了一层伤害。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也表示,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往往使得遭受刑事司法案件侵犯的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十有八九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被害人家庭落入人财两空的境地,如果这时候由死刑改判死缓,很容易导致被害人家庭的强烈不满,甚至因此走上信访道路。”
  国家司法救济缺失的问题,在李昌奎案中就有体现。据报道,由于李昌奎家境贫困,尽力赔偿也无法达到赔偿额,而被害人家庭也特别贫困,即便获得云南高院的5000元救助,也与所主张的30多万元民事赔偿相去甚远。
  唐海燕案中,虽然周飞龙家属的民事诉求中,有82万元获得法院支持,但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家属没能从被执行人那获得一分钱赔偿,只获得了来自广东省高院的5万元司法救济款。
  事实上,从额度来看,这还算多的,在云南,每次救助的最高限额才5000元。
  劳东燕说,从此案来看,被害人家属提出,“要么杀人偿命,要么赔钱”,说明如果能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改判死缓的压力会小很多,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也会慢慢地发生改变。
  “应当考虑建立国家层面上的司法救济机制,因为国家有保障公民安全的责任,发生刑事案件后,国家也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国家至少应当出面妥善解决受害人家庭中老人赡养和小孩抚养的问题,做好善后工作。”劳东燕说。
  周来凤告诉记者,目前,两个老人和两个小孩都进了低保,但额度很低,不足以赡养老人,抚养小孩。
  劳东燕介绍,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司法救济制度,只是一些地方在进行试点,这种试点也是零散性的。各地的赔偿金额也不一致,甚至同一个地方,会出现被害人大闹多救济、小闹少救济的情形,这等于在变相鼓励被害人家属去闹。如果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统一的司法救济机制,这种问题就能够得以较好地解决。
  顾永忠则告诉记者,据他所知,中央新的司法改革方案已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下一步考虑的问题,这一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让受侵害者得到救济,也有利于“少杀慎杀”司法理念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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