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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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杭州市法学会 课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决议 (二)

发布时间:2014-05-04 来源:市法学会 浏览量:310

            杭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活动规则

三届二次理事会修定通过
2013927

    第一条  为促进“法治杭州”、“平安杭州”建设,规范和指导市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决策参考,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活动规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市法学会的学术活动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和评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为法学会会员,由在杭法学界、法律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理事会届满。期间,组成人员的聘任、变更、增补,均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
    (二)指导市法学会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为市法学会组织的重大课题攻关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三)指导市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开展学术研究;
    (四)参与市法学会课题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
    (五)参与市级法学研究优秀人才的推举、考核、评选和优秀法学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评审;
    (六)参与市法学会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七)参与市法学会参加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八)接受市法学会委托,对有关重大法律事项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九)负责承办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它学术科研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行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因特殊情况,会议可采用函会形式;
    (三)学术委员会表决课题立项、成果鉴定、评选优秀人才和优秀研究成果等事项,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由到会成员过半数票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有权参与学术委员会活动,获得开展工作的相关资料,对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批评;
    (五)市法学会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及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市法学会和各专业学科研究会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市法学会接待来访的外国学术团体、学者,组团参加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系统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七条  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
    (一)本人退会或其它原因不再具有法学会会员资格的;
    (二)本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市或因离职求学长期(一年以上)离开本市的;
    (三)本人不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指导,不愿履行成员职责的。
    第八条  本规则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市法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学会会员管理及联络员工作规则
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39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密切同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会员联络组的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学会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为宗旨,按照市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会员工作。
    第三条  市法学会综合部负责会员联络组、联络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单位,均建立会员联络组、设立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会员联络组,每个联络组可设组长1名,联络员12名。
    第五条  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市法学会审批后,颁发“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联络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杭州的中国法学会会员;
    (二)有较高的政治和法学理论素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三)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办事认真公道;
    第七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会员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
    (二)协助落实本单位会员参与市法学会的活动,落实市法学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员联络的会议和活动,认真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会员工作年度计划;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向市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果,向《杭州法学》及“杭州市法学会”网站提供稿件;
    (四)协助市法学会收取会员费;
    (五)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做好会员发展工作。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市法学会的工作,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服务本部门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
    第八条  市法学会通过召开联络员工作座谈会、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联络员的联系。
    第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市法学会,由市法学会商其所在单位另行选择联络员。
    第十条  市法学会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的联络员及时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联络员可优先得到省、市法学会编制印发的刊物、文件资料和各类学术信息;市法学会将积极推荐会员联络员参加学术研讨、培训和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法学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市法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学会专业研究会工作规则
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39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会管理,规范研究会活动,充分发挥研究会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学会研究会名称是:杭州市法学会**法学研究会,是市法学会的专业研究机构,市属二级学会。
    第三条  研究会活动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为繁荣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四条  研究会在市法学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法学研究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本市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地方立法及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六条  研究会实行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学术年会或相关专题研讨会。年会或专题研讨会主题、会议议程或研讨会方案提前30日报市法学会研究部。年会或研讨会综述及相关信息、照片等资料,会后15日内报市法学会研究部。
    第七条  研究会活动要立足杭州、研究杭州、服务杭州,要加强对市委、市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研究。积极参与各级研究课题申报。
    第八条  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讨论、起草、修改、咨询、论证等工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杭州地方法制建设出谋划策。
    第九条  组织会员对本学科应用性专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学术征文、成果交流等活动,并努力实现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指导法律实践,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
    第十条  推荐本专业研究会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第十一条  开展合作研究,寻求研究会之间、研究会和县(区)法学会之间、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共同研究,提高研究质量,出精品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和法律咨询,编辑出版法学书籍、资料。
    第十三条  完成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市法学会交办的法学研究等任务。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设立应根据市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
    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该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力量。
    第十五条  设立研究会由市法学会及有关部门或专家提出建议。建议内容应当包括:
    设立的酝酿过程;
    设立的理由;
    拟研究的对象和领域;
    该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
    研究会的组织规程草案;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建议方案;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名誉会长、顾问的建议人选。
    第十六条  根据设立研究会的建议,由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
    第十七条  成立研究会应当组成筹备组进行筹备,并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规则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充分协商的原则,经民主推选产生研究会的领导机构。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由20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性权威和代表性的人员组成。理事应是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主要领导成员任内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二十条  研究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原理事会应于届满前三个月向市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届满前一个月报送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市法学会批复同意后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研究会日常工作。研究会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决议须半数以上理事到会和到会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研究会名誉会长、聘任顾问和副秘书长。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研究会和相关单位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同意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任产生。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研究成果或工作实绩,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影响力;
    (二)热心研究会工作;
    (三)会长须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局级(含副局)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四)秘书长须从事与研究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必须挂靠在一家具体单位,需要时也可同时挂靠两家单位。
    挂靠单位的条件及权利、义务是:
    (一)单位的性质与研究会的专业有共性;
    (二)有热心研究会工作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人选;
    (三)保证提供适当的活动经费;
    (四)利用研究会资源,指导研究会工作,支持研究会活动。
    第五章  管    
    第二十五条  市法学会研究部负责研究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法学会每年召开一次研究会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明确任务,探讨提升研究成果质量。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每年第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法学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的设立、撤消、调整以及换届等重大事项须经本会批准,并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研究会工作规则》,经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三十条  专业研究会的标牌、印章由市法学会统一刻制,发各研究会使用,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连续两年不开展研讨活动,或者届满不及时换届超过一年又无延期换届报告的,市法学会可调整、健全研究会领导班子,或变更研究会挂靠单位,或变更该研究会组织体系,组建新的研究会。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失去存在必要时,由市法学会决定撤销。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支持;
    (二)市法学会资助;
    (三)有关单位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市法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三届二次理事会修定通过
2013927

    为了更好地引领、繁荣我市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鼓励本会各专业研究会和全体会员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评选条件
    (一)本会会员撰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有价值、有影响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紧贴时代发展,观点鲜明,导向性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三)评选年度内,在各级法学会举办的论坛、研讨会上交流或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四)评选年度内,在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举办的论坛或法学法律相关部门主题研讨会上交流或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五)评选年度内,被各级法学会立项并已结项通过评审的课题;
    (六)已获得省及国家各系统或各级社科院、社科联奖励的不再参与评选。
    二、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本会会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
    (二)热心法学研究事业,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及各专业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对本会工作有较大帮助和贡献;
    (三)法学理论或应用研究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评选年度内,在本会出版物或举办的各类专题论坛、研讨会上发表法学理论或应用研究文章2篇及以上;
    2、评选年度内,以市法学会会员身份在上级法学会出版物或举办的各类专题论坛、研讨会上发表法学理论或应用研究文章1篇;
    3、评选年度内,有法学理论或实践研究成果被上级法学会或本会评为优秀法学研究成果;
    4、评选年度内,有法学理论或实践应用研究文章在中国法学会或参评人所在系统举办的全国性论坛、研讨会荣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在浙江省法学会或参评人所在系统举办的省以上区域性、全省性论坛及研讨会荣获二等奖及以上;或在本会或参评人所在系统举办的市以上区域性、全市性论坛、研讨会上荣获一等奖;
    5、参与本会或经本会推荐参加上级法学会、各级社科联及其他部门的立项课题研究,并获得奖励;
    6、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三、优秀法学(法律)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本会专业研究会、团体会员及团体会员所辖的处、室等内设机构;
    (二)履行《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法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四)活动正常开展,坚持每年召开年会,并至少组织开展2次及以上的法学理论或实务研讨等学术性活动;
    四、评选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法学研究成果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必要时设置优秀奖;
    (二)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可由专业研究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所在单位和本会综合部推荐或自荐。申报者须填写《杭州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申报表》或《杭州市法学会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申报表》或《杭州市法学会先进集体申报表》。申报表一式十份,随同电子文稿一并报本会;
    (三)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对报评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本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进行终评,对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进行初评;
    (五)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与先进集体,并作出奖励决定;
    (六)本办法自市法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学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完)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政法委员会